关于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Y经理:
你好,很遗憾在此向您提出辞职的请求,我辞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由于我未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一个月却没有领到应有的报酬,再加上公司11月份以及12月份停产,再度拖欠我的工资,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办法,10月份应足额发给我工资,11月份是公司停产的第一个月,也应发我足额工资,12月份是公司停产的第二个月,根据合同约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我所知应该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由于公司未能及时给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该给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但是你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缴纳。天津市每月26日至次月6日为缴纳养老保险的日期,我在2007年8月1日转正,转正后公司就应把档案转到园区人才,但是直到2007年9月底公司才将我的档案才转园区人才,在2007年9月底到2007年12月底共有4次机会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这是公司的义务,在此期间,其他已经缴存养老保险的职工公司继续无间断的为他们缴存,但你却以手续复杂为由让我等待,但是这个等待是多久,谁也无法预测。如果按照你的思路:转移劳动关系和缴存养老保险要凑够人数办理效率才高,那么请问员工辞职的时候是否也要凑够人数才能批准呢?所以希望你将7-12月保险为我补缴或将公司应缴纳数额支付于我。
3、在贵公司工作并不能学到新的知识,每天都是重复的操作,我2007年6月底从学校毕业,到2007年12月底有半年的时间,但在这半年的时间中又有两个月停产放假,也就是说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放假,我不知道在这种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下能学到什么新的知识,这简直就是浪费时间浪费生命啊!!
这次辞职是根据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